中心介绍 |
照明设计师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成立于2011年3月4日,是中国照明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直接管理的面向建筑电气、专业照明设计师进行业务交流、活动的组织。
中心宗旨:
加强照明设计师间的业务交流,提升设计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推动中国照明设计水平的进步,在节能减排的前提下创造更好的人居环境和视觉感受。......详细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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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8852235
传 真:010-88855352-2261
E - mail:zmzx2011@126.com
微 博:http://weibo.com/u/2419880327(新浪)
中心QQ群:144313853
QQ:1622097006( 刘秘书 )
QQ:104024145( 张秘书)
QQ:1761472840( 姜秘书 )
QQ:156437438( 彭秘书 )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闵庄路3号清华科技园玉泉慧谷23号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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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明设计师交流中心成员服务协议(执行)申请表下载 >> |
中国照明学会咨询工作委员会照明设计师交流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此协议规定为所属成员提供服务,本协议具有合同效力。注册时,请您认真阅读本协议。
若您已经加入为本中心成员,即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同意自己与本中心订立本协议,且您自愿接受本协议的条款约束。本中心有权变更本协议并在本中心官网上予以公告。经修订的条款一经在中心官网公布后,立即自动生效。如您不同意相关变更,可申请退出中心,退出自由。
第一条 申请条件
一、凡承认本中心的章程、有加入本中心的意愿、在照明设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个人,符合以下规定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中心,经批准成为委员:
1.具有照明设计师职业资格认证三级或以上的照明设计人员;
2.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照明理论学习研究,具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同时在学术界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人士;
3.从事照明设计工作3年以上,发表过多篇学术论文、参与或主持过多个重大科研项目者;
4.对照明设计事业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或企业家;
二、需填写加入中心申请表,提供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填写完整。
附:申请表下载 加入申请表 >>
第二条 加入程序
(一)提交加入中心申请书,传真、邮件或邮寄至交流中心,由中心秘书处负责审核;
(二)秘书处上报交流中心进行审议通过;
(三)由中心授权的秘书处颁发委员证;
(四)在《照明技术与设计》及中心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三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中心章程;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中心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积极参加中心举办的各项活动;
(五)获得交流中心服务的优先权;
(六)执行中心的决议和完成本中心所委托交办的工作;
(七)维护中心的合法权益,弘扬科学精神,遵守科学道德,不断更新知识;
(八)委员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注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等;
(九)委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转让或授权他人使用自己在本中心的委员服务;
(十)委员同意接收来自本中心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活动信息、积分记录等;
(十一)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第四条 委员服务
(一) 获得中心身份证明-----证书及专用名片夹。
(二) 加入中心QQ群,与众多优秀设计师畅谈交流。
(三) 可免费每期收取到《照明技术与设计》杂志。
(四) 每半月可接收到中心发送学习资料(邮件形式,电子版学习资料,专家报告)
(五) 可免费参加中心举办的各交流研讨会,每场活动有名额限制。
备注,非委员需支付会务费800-3000元不等。
(六) 在中心官网及刊物上风采展示一次。
(七) 中心推荐优秀杰出照明设计师参加行业活动做讲师资格。
(八) 免费参加中心举办定期沙龙活动。
(九) 参加每年一次的全国委员代表大会,即中心年会。
(十) 享受中心推荐品牌及产品信息。
第五条 资费标准
本中心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委员需按规定缴纳会费。
(暂行办法:第一届委员(任期两年),任期内免收会费。)
第六条 中心职责
本中心的业务范围是在照明设计领域开展如下业务活动:
(一)普及照明设计知识,传播照明先进技术和经验;
(二)组织照明设计工作者学习交流先进的设计知识和理念;
(三)开展深入的市场研究,提供行业发展研究报告;
(四)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积极促进学科的不断发展;
(五)组织设计大赛,发掘人才,推广优秀成果及设计理念;
(六)组织专家进行新品鉴定,为行业推荐优秀新品;
(七)组织专家及团体所有委员,对照明企业及产品进行评选;
(八)编辑、出版、发行照明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九)举办为本中心成员服务的研讨会和活动;
(十)举办设计师沙龙。
第七条 退出须知
(一)委员退出应书面通知本中心,并交回委员证;
(二)委员如果一年不参加交流中心任何形式活动,经工作人员提示或通知后视为自动退出,并及时予以公布;
(三)委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中心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八条 附则
中心对本服务协议包括基于本服务协议制定的各项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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